问题 | 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必须将有关合同和著作权授权情况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 如果想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版、制作、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 (四)合同登记表(《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表》、《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 (五)著作权认证表(由地方版权局提供); (六)地方版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一、网页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会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网页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在向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法进行版权登记。 法律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分析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前,有必要了解著作权的含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如下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因此,我们将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称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显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客体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观上是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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