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的什么行为可以撤销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啊?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指的是什么 撤销权指的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请求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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