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
释义 | 具有中国国籍,但却不在中国居住的国外华侨的离婚案件,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既不同于纯意义上的涉外离婚案件,也不同于普通国内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方面也相应地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按如下四种情况确定: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诉讼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异地应去哪儿起诉离 诉讼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形: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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