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
释义 | 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出租人拥有什么权利 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 2、有权决定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租房; 3、可以决定承租人是否允许转租房屋; 4、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理或者赔偿; 5、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二、租赁合同中有哪些不属于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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