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侨就离婚案件起诉,询问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
释义 | 华侨在海外结婚定居,若海外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则可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内结婚定居海外的华侨,若海外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则可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拓展延伸 法律管辖权争议:华侨离婚案件的法院归属问题 在华侨离婚案件中,法律管辖权的争议成为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但具体由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华侨离婚案件中,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涉及特殊情况,如双方住所地不一致或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可能需要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因此,为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合适的法院。 结语 在华侨离婚案件中,法律管辖权的争议成为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的管辖权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华侨离婚案件中,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为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合适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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