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对象 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二、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1、有效身份证。 2、户口簿。 (二)港澳台居民 1、居民身份证。 2、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三)华侨、外国人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 1、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初审。 2、受理。 3、审查。 4、登记(发证)。 五、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 2、按提示填写资料。 3、预约成功。 六、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七、收费标准 1、收费名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2、收费标准:9元/对。 八、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98号。 九、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婚姻登记条例》。 3、《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