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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户口本需要进行更改吗?
释义
    市民需及时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信息,办理单位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可免费当场办理。离婚后可办理户口分立迁移,需提供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房产变动需法院收取原房屋权状,随判决书发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
    法律分析
    有些市民结婚或离婚后,不去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信息,这样会给生活带来不便。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提示,婚姻状况有变化,户口簿上的相应信息应及时变更,不同情况下变更时要携带的材料也不同。
    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离婚后怎样办理户口分立迁移和房产变更
    1、关于户口分立、迁移。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分立或迁移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拿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并在新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2、关于房屋产权变动。法院在办案时,应先收取原房屋权状。如果需要变动,在结案后随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如果因其他原因未收到原房屋权状的,法院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房屋权状作废;房屋部门在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按照房屋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结语
    市民在结婚或离婚后及时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信息对于日常生活十分重要。变更婚姻状况信息的手续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免费办理,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情况而异。另外,离婚后的户口分立和房产变更也需要注意相应的手续和文件,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产权变动方面,法院应在办案时收取原房屋权状,并随判决书或调解书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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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