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不全是。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与实际物权人可能不一致。也就是说如果是房产,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可能登记情况不符实,此时实际房产所有权人应当得到物权法的保护。比如,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到登记机关要求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如有争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也是实际所有权人,并且不需要先起诉要求撤销错误的登记,即可同时要求法院进行真实所有权人身份的确认。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