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重疾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但如果被保险人确实存在健康问题,但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情,那么重疾险公司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此外,如果重疾险在事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检查报告等证明,而这些证明并不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材料,重疾险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和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保险人在事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检查报告等证明的,如果这些证明并不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材料,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提供这些证明为由拒绝赔付。 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公司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可以寻求律师协助维权,要求重疾险公司提供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来判断是否有拒绝赔付的依据。如果重疾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