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用户同意发送短信广告是违法行为 |
释义 | 垃圾短信问题引起了全国上下的重视。一些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不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送骚扰手机用户的广告短信。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认为,垃圾短信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应该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如实、清晰地标明必须标明的内容,否则将受到罚款等处罚。为了根除垃圾短信的利益链,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打击骚扰手机用户的违法行 法律分析 近年来,垃圾短信肆虐,令的手机用户感到厌烦不堪。彻底治理垃圾短信,是大家的共同心声。面对垃圾短信的泛滥,一些人心存疑问:为什么这么招人烦的垃圾短信,就没有人管得了呢?谁给了企业滥向用户发送短信广告的权利?另外一些人则呼吁:必须加大对垃圾短信的处罚力度,穷追猛打到底! 垃圾广告短信侵权又违法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认为:垃圾广告短信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发送垃圾短信的人强行让用户接受,虽然不收取消费者的费用,但是他们收取了广告商的费用,达到了赢利的目的,而在当初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入网协议上,是没有接收广告短信这一条的,这种垃圾短信对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属于一种强迫消费行为,应该说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广告的载体都要有许可证,因此经营企业发布信息内容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如实、清晰地标明必须标明的内容,并负有审核广告内容的责任。手机短信广告也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要核实广告内容,对广告主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实际上,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已经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往往不查验广告主的任何资质证明,只要给钱就照发不误。并且,这些短信广告发布者本身也是鱼龙混杂,有许多发布者根本就不具备发布广告的资格。 虽然目前对手机短信广告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约束,但垃圾短信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的重视,据了解,最近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也是我国首部短信法规。 要切断垃圾短信的利益链 岳运生认为,要根除垃圾短信,切断其利益链是关键。治理垃圾短信广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发现发布垃圾短信骚扰手机用户的违法行为,就进行严厉打击,对垃圾广告短信制造者一个也不能放过。对于违反有关法律乱发短信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为了便于有关部门追查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还须实行一整套的实名制,包括手机实名制、委托群发短信实名制等。目前,治理垃圾短信所需要的科学技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法律要明确规定移动运营商必须拦截垃圾短信。对不拦截垃圾短信的移动运营,必须进行处罚。运营商在通过技术手段有效拦截各种垃圾短信的同时,应当将垃圾短信信息定期汇总并反馈给工商、公安部门,建立面向用户的垃圾短信反馈机制,通过用户这一渠道及时收集和掌握垃圾短信,打击各种通过短信进行犯罪的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垃圾短信失去藏身之地。 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副主任叶建华告诉记者,没有法律依据,治理垃圾短信行动就会缺乏合法性。《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近,因发送了约2000条虚假内容的广告短信,浙江省舟山一家美容诊所面临至少1万元的行政处罚。 要彻底消灭垃圾短信,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但是,通过立法与多种技术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齐下,打击和减少垃圾短信并非不可为之事。业内专家认为,手机用户应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当受到垃圾短信袭扰时,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并保存好证据以备举证之用。还有专家建议,要消灭垃圾短信,一是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二是设立垃圾短信举报中心,接受用户的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用户,并给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三是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商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垃圾短信广告的发送者是否违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有据,否则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垃圾短信广告的发送者并不一定都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一些发送者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或者他们发送的短信并非以任何形式发送给他人,而仅仅是在自己的手机上发送给自己。 虽然垃圾短信广告的发送者并不一定都违法,但这种行为仍然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垃圾短信广告的发送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结语 垃圾短信的泛滥给手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需要彻底治理。然而,目前对垃圾短信的管理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认为,垃圾短信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发送垃圾短信的人强行让用户接受,虽然不收取消费者的费用,但是他们收取了广告商的费用,达到了赢利的目的。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应该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如实、清晰地标明必须标明的内容,并负有审核广告内容的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法律乱发短信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岳运生认为,要根除垃圾短信,切断其利益链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让垃圾短信失去藏身之地。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2018-08-31)\t第八十七条\t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08-28)\t第九条\t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03-24)\t第九条\t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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