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以下的规定补偿: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