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对医疗费怎样质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索赔医疗费的证据有: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一、司法鉴定对于轻伤一级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关于医疗费的赔偿,是通过其治疗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产生的医疗药费、治疗费用和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单据、医生开据的处方和医生为其填写的病历来作为依据。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委托法医来进行鉴定。 2.受害人治疗选择其所在地医院,指的是距离他的住所或被侵权行为发生时离他较近的医院。 3.受害人根据自身受伤情况,需要先后到多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进行治疗的,一般会以他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为准,有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护理费 1.受害人在受伤后出现了生活自理方面的问题,要以法医鉴定的结果或是受害人治疗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来进行认定。如果受害人的生活确实达到不能自理的程度,那么还要给予他相应数额的护理费的赔偿。 2.关于护理期限,可以通过委托法医鉴定来进行认定。也可以依据受害人实际受伤的程度、和他近期的恢复状况,在征求所在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而定。 (三)伙食费 在住院期间受害人的伙食也有相应的补助,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来赔偿。 (四)营养费 1.受害人在经过法医鉴定、治疗医院开据的证明,被认为伤情十分严重的,确定需要通过补充营养食品来辅助治疗时,其费用可以酌情进行赔偿。 2.关于营养费方面的赔偿,按照受害人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40%至60%的比例来计算。可以委托法医鉴定进行赔偿的期限,或者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而定。 3.侵害人去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视为赠与行为。 (五)误工费 1.受害人误工日期的计算方式:按其实际损伤的程度、以及近期康复情况,参照法医给出的鉴定,以及对其进行治疗的医院所出具的证明等来进行认定。 2.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比休假证明少的,以他实际的误工日期来认定。 3.实际误工日期比休假证明多的,以休假证明来认定。 (六)交通费 受害人在其所在地医院进行治疗,或者需要转院治疗的,还要赔偿他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七)住宿费 1. 受害人去外地医院进行治疗的,如果医院无床位或由于其他原因的限制,确实需要候诊,并且伤情不允许他往返家,或者在往返中产生的交通费比住宿费多的,那么还要赔偿他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 2.对于住宿费的赔偿,依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以收据作为凭证。 (八)抚慰金 1.侵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不同程度的结果,同时对其近亲属也一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和创伤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叫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是由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酌情而定。 二、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高空坠物整栋楼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三、损害赔偿的医药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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