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名称及住所、医疗事故争议经过、证明理由、证明要求、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可用于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及药品使用情况、鉴定意见等。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址;医疗事故争议的具体经过;证明理由;证明要求;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可以证明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病历、检验单、处方和药品使用情况、相关鉴定意见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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