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备案制教师是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录的非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 备案制教师在职期间,薪资报酬、福利、休假等待遇以及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骨干申报、评优评先、培养培训等工作均参照事业编制教师实施;按规定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五险一金”,依据《企业年金办法》缴纳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均参照事业编制教师实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