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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从给付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从给付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从给付,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尚有争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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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