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级数为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级数为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3、级数为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4、级数为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 5、级数为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 6、级数为6,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 7、级数为7,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为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 注:月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等)-起征点。 一、烟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