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
释义 | 一、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1、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 律师表示,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就是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权行使中运用何种方式、程序来实现权利的问题。在现代各国相关民事立法例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司法解除模式,即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才能解除合同的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由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其审查、确认或撤销。 2、通知解除模式,即解除权人单方以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不须经过法院裁判,无论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都是由解除权人向相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其他特别程序要求。 3、自动解除模式,即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然而自动地消灭。 律师表示,以上三种模式是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国家的不同法律价值追求相适应的,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立法价值选择。 二、合同解除权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三)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四)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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