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结婚证消失,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携带结婚证。如证件丢失,可向原登记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机关将查证后为当事人补发证件。离婚时结婚证消失,需要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携带结婚证。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的结婚证。若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将查证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后,应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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