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洗钱罪进行修改,正式将“自洗钱”入刑,意味着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也能构成洗钱罪,这一修改弥补了我国反洗钱刑法体系的漏洞,也与如今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大趋势相吻合。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 转移资金的; (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