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本罪,但需情节严重。本罪主要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受损,并涉及各类当事人。帮助可体现在物质和精神上,毁灭指湮灭证据,伪造指编造或篡改证据。情节严重需考虑动机、多次帮助、案件重要性、诉讼活动受阻、错案产生等因素。本罪适用于年满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为帮助当事人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法律分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结语 本罪所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针对当事人。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不能构成本罪。当事人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各方。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可以是实质或精神上的支持,包括提供工具、出谋划策等。毁灭指消灭证据,伪造指编造或篡改证据。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可成立,如动机卑劣、多次帮助、影响恶劣等。本罪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当事人但仍决意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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