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公有制在以前实行集体化的时候无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私有制又会造成土地兼并,使大量农民失去田地,为地主耕作,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尖锐。总体上也不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