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拆迁房屋折旧怎么算? |
释义 | 一、法律规定拆迁房屋折旧怎么算? 法律规定拆迁房屋折旧应当是按照折旧的程度来划档计算。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当购房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2、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 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 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在当代的社会,房屋面临着拆迁,那么关于房屋本身的价值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在计算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到房屋的折旧的程度,然后才能够确定最终的房屋当时市场价格。但不仅仅是需要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补充,还有安置人员的费用也需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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