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赠予房产有权收回。 赠与房产如果尚未办理过户的,可以撤回赠与。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的,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撤回赠与。 包括以下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产赠与后房产所有权人后悔的,具体有如下四种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