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打卡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进行维权:(一)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二)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资和滞纳金;(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