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的房子属于农村住房产权,农村住房产权是指农户或个人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的用于居住使用的房屋的权利。农村住房产权属于自建住房的一种,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