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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形式
释义
    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形式
    法律分析:
    搜集证据,及时报警,并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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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