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北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
释义 | 丧葬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抚恤金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丧葬费的计发标准。 丧葬费又称为丧葬补助金,按照人社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按照这个规定,计发标准是2个月,计发基数是参保人所在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比如上海市2020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437元,月均6369.75元,2021年在上海因病死亡的企业职工或是退休人员,其家属可以领取到12739.5元的丧葬补助金。如果是在2021年9月1日之前死亡的,按照原来上海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在2021年9月1日以后死亡的,按照全国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抚恤金计发的标准。 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个部分。在职人员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计发基数是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从上述规定来看,在职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最低为3个月,最高的为24个月;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最低的为9个月,最高的为24个月。 比如退休人员缴费30年,死亡后家属应该领取24个月的抚恤金,但如果活到了80岁,领取了20年的养老金,就要扣除20个月的抚恤金,所以只能按照最低的领取9个月的抚恤金;如果只领取了10年的养老金,那么就要扣除10个月的抚恤金,家属可以领取14个月的抚恤金。 第三,怎么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在职人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包含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账户所在地,多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核算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并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退休人员在哪里办理退休,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核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计算并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比如在四川人在过广东打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广东的深圳市,但在中山、东莞等地缴纳过养老保险,最后还是由深圳的社保机构核算缴费年限,计算并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湖南人在浙江宁波打工并办理退休的,死亡后的遗属待遇也要到浙江宁波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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