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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监狱减刑从哪年开始算
释义
    一、广东监狱减刑从哪年开始算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二、法定减刑的幅度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减刑一般能减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总的来说,减刑是减少犯罪分子所服刑期,但是不能无限制的减少,有一定的限度。对于判处不同刑罚的犯罪,限制条件,减刑的幅度也不同,法律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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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3: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