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尊严也是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
释义 | 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到某餐厅用餐,陈志光夫妇认为餐厅老板准许狗与人同桌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法院判决认为这不构成侵权行为,老板不应承担责任。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餐厅老板准许狗同桌的行为侵犯了这些权利。 法律分析 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到某餐厅用餐,陈志光夫妇等待了一段时间后,也点了一份饭菜。小狗兴奋地摇头晃脑,在饭桌上吃得津津有味,而母女和女儿们则静静地享用美食。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老板认为并不知情,同时,也不是自己让狗与人同桌,是那个客人所为。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陈志光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餐厅老板赔偿侵害人格尊严的精神损害。遗憾的是,法院判决认为这不构成侵害人格尊严,老板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害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老板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罪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还有特别重要的,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权益应当保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还不能将其包括在内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尊严,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 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公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都是物的范畴,都是畜牲的一种。如果为了爱护公物,就把人和狗的地位等同起来,这个世界可能就要成为狗的世界了。对于这种后果,恐怕就是热爱狗,把狗奉为自己“亲人“的人也是不愿意看到的。在现今的都市中,一只狗患病,会有很多的人出钱出款予以救助,可是一个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给狗资助的人却从不肯出一点资。 这,不是这个世界的怪事吗? 还要说到一点。法院不支持陈志光夫妇的诉讼请求,不知道是什么理由。我想,法官或者院长应当好好得学习法律,学习法理,掌握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规定,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法学原理,大概就会避免这样的失误。 : 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准则,是创造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也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的法律依据。 结语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的权利,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餐厅老板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权利。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都是物的范畴,都是畜牲的一种。爱护自然,爱护公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都是物的范畴,都是畜牲的一种。如果为了爱护公物,就把人和狗的地位等同起来,这个世界可能就要成为狗的世界了。对于这种后果,恐怕就是热爱狗,把狗奉为自己“亲人“的人也是不愿意看到的。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基础,是创造具体人格权的前提和依据。法官或者院长应当好好得学习法律,学习法理,掌握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规定,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法学原理,大概就会避免这样的失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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