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网购维权攻略 |
释义 |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注意索要凭证、了解卖家信息、仔细验货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遇到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赔偿。消费者还可借助媒体投诉热线来维权。 法律分析 遇到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一般的消费索赔案中,消费者可以拿着商场开具的消费凭证,直接向商家索赔,或是向当地的消协及工商部门请求协调。然而在网上交易中,买家很少向卖家索要相关凭证,加之网络交易多数情况下是跨地域交易,即使投诉到消协,也常常出现管辖不及的尴尬。 另外,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仅能看到网页上虚拟的商品,接触不到商品实体,对销售商所在地、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的数目、是否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都不知情,直接导致诉讼无门的结果。大部分消费者买了假货以后主动放弃自身的权利,是维权成本太高所导致。那这是否意味着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只能充当忍气吞声的角色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网友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尽可能多地问清楚买卖双方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商品的详细信息,并索要相关的网络购物凭证,一旦日后出现纠纷,这都是与商家进行交涉的有力证据。另外,如果对方的报价与市场价格相差太大,尽量不去购买,消费者再聪明,都比不过商家。 再者,消费者在收件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包装是否有破损或封口有无开启,并当着快递员的面当场验货,确认之后再签收。如果货物有短缺、损毁或者与发件方描述的不一样,那么要求快递员当面举证,并向物流公司或卖家索赔。最重要的一点,网上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切勿私下从银行转账。赵律师还补充到,必要时,消费者还可以拨打北京晨报等专业媒体的投诉热线,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常常面临维权困难和诉讼无门的问题。然而,消费者并不应该被动承受损失,而是应该积极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应尽可能多地了解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商品信息,并索要相关凭证作为交涉的有力证据。同时,在收件时要仔细检查包装,并当场验货,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物流公司或卖家索赔。此外,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必要时,消费者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遇到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最低为五百元。因此,消费者不应忍气吞声,而是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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