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1.政治上有问题的;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5.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6.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7.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8.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9.没有履职能力或履职意愿不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