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婚姻财产分割的事实依据 |
释义 |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未依据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处理方式。根据该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权利不得滥用、消耗财产不予补偿、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等原则进行审理。此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些原则的遵循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和谐,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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