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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区分非法转包和非法转包
释义
    在法律咨询中,确定非法转包和非法转包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承包人将部分承包工程移交其他单位完成;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商将把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出去。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转包。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法律分析
    在法律咨询中,如何确定非法转包和非法转包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承包人将部分承包工程移交其他单位完成;3。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商将把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后不履行合同,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直接分包或者肢解,再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的行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承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进行承包。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对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
    拓展延伸
    非法转包和合法分包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两种承包方式。判断这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承包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转包和分包的范围和条件,则属于合法分包;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属于非法转包。此外,还需要考虑转包和分包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影响。如果转包和分包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则属于违法行为。
    结语
    在法律咨询中,如何确定非法转包和非法转包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承包人将部分承包工程移交其他单位完成;3。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商将把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出去。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转包和非法分包。相关法律规定表明,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承包工程。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法律咨询中,确定非法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刑法\t第一百九十三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t第一条\t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23)\t第二条\t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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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