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补偿估价分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估价和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估价,需要严格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评估出客观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这两种估价都不是以成本法为主体的估价。 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估价中,只有在征收涉及农民土地上的一些构筑物,如渠道、水池、地坪、水井、道路等,以及征地涉及农民住宅,可以给予宅基地调换的时候,这些建、构筑物才需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补偿估价。 在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估价中,只有当某些公共建筑物既无市场成交价格,又无收益价格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补偿估价:还有一种情形,当房地不得不分开时,也会涉及成本法的应用。例如城市道路改造项目,收地往往只是收回其靠近路边的一部分土地,这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一种是收地范围内没有主体建筑,只有门卫房、围墙、道路、大门和绿化等,房地合一的市场价格无从着手;另一种是收地范围只涉及主体建筑的一部分,主体建筑的大部分不在收地范围内,如按房地合一的市场价格评估主体建筑,则又与收地面积不相匹配。这时只能采取房地分开的方式,分别评估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价值,再予以加总,即以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剥离法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以成本法评估其建、构筑物现实价值,然后加总得出收地项目的估价结果。 除了上面涉及的几种情况之外,花木搬迁估价、机器设备搬迁估价都必须采用成本法。 应当看到,虽然《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但是有一些省市(包括北京市)还是规定城市拆迁估价主要采用成本法:土地按基准地价标准或所谓土地区位价格测算土地重新购置价格;建筑物按重置成新价测算价值,再行加总。这种采用成本法测算的补偿价格,虽然也是房地合一的价格,也可以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但与真正的市场价格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无法让被拆迁人接受。操作上只好再给予相当数量的奖励金子以补齐。那么,采用成本法测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什么偏低呢?是因为成本法本身存在着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