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尽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不是失去继承权的原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失去继承权的法定原因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瞒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