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出庭率低,往往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亲属、朋友、工作、职务或利益等密切关系,证言容易倾向明显,真实性难以保证,但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之一。 法律分析 有利害关系证人: 1、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类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要么只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出庭作证; 2、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亲属、朋友、工作、职务或利益等密切关系,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平性; 3、证人提供的证言容易掺杂个人情感,倾向明显,真实性难以保证; 4、证人与当事人的密切关系不仅使其公平性更容易受到怀疑,而且使其更容易接触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即使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也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之一。 拓展延伸 利害关系证人指的是在案件中与案件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利害关系证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如在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提供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有助于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在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如合同、协议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在证人出庭作证时,他们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提供证言,并接受法庭的询问和质疑。利害关系证人的作用在法律程序中不可忽视,他们的证言对案件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结语 利害关系证人在法律程序中应用广泛,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然而,由于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能受到个人情感和倾向的影响,真实性难以保证。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公平性容易受到怀疑,但也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利害关系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但需要在法律程序中按规定提供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