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证据是判决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基础。如果证据不清、证据缺失等情况发生,将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较为谨慎地进行证据的鉴定,强调整合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的联系,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防止因证据缺失或未能完全证明事实而出现判断不当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有关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赔偿。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所举证的事实的证据存在争议,由举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会计师、基金评估师、基金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对基金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对所举证的事实的证据存在争议,由举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正原则,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在必要时依法调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