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常见的结合犯 |
释义 |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的常见类型包括: 1、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一、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2、形态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的,只是在这个犯罪行为上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况而已,比如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就是一种结果加重犯的,而结合犯是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一个罪的犯罪形态的,比如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可以结合成一个罪的。 二、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总之,针对于结合犯一般是认为在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或者是与手段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的。也有认为是在实施一种犯罪过程之中又实施了另外一种犯罪这也是属于结合犯的一种类型。 三、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1、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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