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大队只是告知已受理的案件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所需材料:投诉人需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劳动监察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权限范围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不予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三、劳动监察办理时限 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乃至劳动诉讼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2、处理的对象不同 劳动监察追究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3、被处理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监察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劳动仲裁只会产生民事责任。 4、违法行为的实效不同 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一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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