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取保候审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情形和执行机关,包括可能判处轻刑或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女性等,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刑事取保候审的程序和保障措施 刑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羁押的措施,以确保其人身自由,并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公安机关的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批、法院的决定等。同时,为保障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监视居住、限制出境、定期报到等。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也确保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刑事取保候审的程序和保障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平衡犯罪打击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刑事取保候审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限制下的自由。该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决定等多个环节,并采取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措施保障其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一制度平衡了犯罪打击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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