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回土地都要什么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物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村委会的登记、借地的相关收据。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如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等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是证人向调查人就自己所了解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如村委会当时登记的人员。 (4)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 (5)视听材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器材反映出的图像或者声音,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些事实的证据。 (6)勘测笔录。指办案人员为查明事实,对违法现场实施测量、绘图、拍照及文字记录结果。 (7)鉴定结果。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由有关部门有专业知识人进行鉴定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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