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块怎么收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土地收回的程序和相关事项。包括拟定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收回决定书、注销登记和补偿等步骤。被收回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接受相应的程序和补偿规定。 土地收回的程序和补偿规定。 土地收回的程序包括拟定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和注销登记;补偿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和实际年限确定。 法律分析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土管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管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结语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调整用地文件,土管部门制定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听证,土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土管部门将收回方案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根据批准的方案,土管部门将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决定书,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权利。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复议或起诉。土管部门在下达决定书后,注销土地登记并发布公告。对于已设定抵押的土地,需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办理注销手续。补偿问题,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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