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有什么? 1、情节较轻的,处拘留五日,可并处罚款二百元; 2、情节一般的,处拘留七日,可并处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节较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十日,可并处罚款五百元;拘留十二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拘留十五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情节较重的情形: 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1)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三百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五百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三百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二百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4)聚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