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运输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申领若千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过程中要将副本交给承运人,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不需要《运输证明》。 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申请《印鉴卡》,没有正卡、副卡的说法,应该是只有1份,有效期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和使用不需要申请《印鉴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必须使用原件 (也即没有正本、副本之说,复印件或传真件无效),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一次使用,不得转借、 转让。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