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赃款的追缴具体由谁执行 |
释义 | 赃款的追缴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刑法第314条 《刑法》第31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通常情况下,要么对其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要么随案移送,或者上缴国库,是不允许私自非法处置的。 二、联通4g手机买体验店被骗怎么办 要保存银行转账记录、网络聊天记录、对方联系等证据,然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便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被诈骗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诈骗财物占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三、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还能取回吗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能取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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