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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逮捕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一、逮捕的决定权属于检察院、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内容:
    1.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犯罪嫌疑人。
    2.任何群众组织、机关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3.只有政府的公安机关才能逮捕公民。
    4.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公民。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法律依据:《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七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八条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二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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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