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 (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 (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 行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受贿 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