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处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