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应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法律分析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拓展延伸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职责不端的公务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适用适度、程序合法等。依法依规是指政务处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公正公平是指政务处分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被处分者,不偏袒、不歧视。适用适度是指政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适度的处分,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程序合法是指政务处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申辩等程序环节。这些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确保政务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适用适度、程序合法等,确保政务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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