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何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首次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为亲子关系异议诉讼提供了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在确认亲子关系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如果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妻子可以由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故是否存在血 法律分析 《民法典》首次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为亲子关系异议诉讼提供了途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若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且具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 律师补充: 母亲可由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故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主要是针对父亲而言,从科学角度看,子女的生父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是必须要有正当理由。 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除了会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遗产分配等财产利益。当发现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时,可以前往法院起诉确认,但需具备正当理由和必要的证据。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拓展延伸 民法典亲子关系确认规定:诉讼途径与正当理由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亲子关系确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侵害。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那么,在确认亲子关系时,应该注意哪些诉讼途径和正当理由呢? 首先,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途径包括司法确认和行政确认。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亲子关系,而行政确认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亲子关系。在司法确认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事实,如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而在行政确认中,行政机关则需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依据,如家庭暴力、遗弃等。 其次,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还需要注意正当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侵害。因此,在确认亲子关系时,应该尊重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能加以危害和侵害。此外,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还需要注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总之,在确认亲子关系时,应该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尊重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事实,并且遵守正当理由的原则。这样才能保障亲子关系的确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制度已经以法律形式规定。如果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且具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夫妻双方因客观原因没有同居,二是丈夫没有生育能力,三是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除了会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遗产分配等财产利益。如果发现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可以前往法院起诉确认,但需具备正当理由和必要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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